行使民主权利 选好人大代表
——嘉定区区、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知识介绍(二)
嘉定区区、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工作正在进行中,根据计划,10月26日将张榜公布选民名单。10月31日公布由选区选民和各政党、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11月8日将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11月16日为新一届区、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日。
本报于9月13日刊登了选民登记的相关知识,现刊登提名、推荐、协商、确定代表候选人及投票选举相关知识,帮助选民进一步了解在选举过程中如何行使民主权利、更好地履行义务、积极参加选举活动,投好神圣一票。
代表候选人推荐、协商和确定
谁可以依法提出区县、乡镇人大代表候选人?
区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有两种提名推荐方式:一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二是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选举法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这里的“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分别指什么?
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政党、人民团体提名推荐,既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推荐,也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推荐。政党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人民团体是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
如何严格把握代表候选人人选标准?
区县、乡镇人大代表的人选应当具有宪法法律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群众,在本职工作中发挥带头作用,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具备履职意愿和履职能力,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得到群众广泛认同。政治上有问题的、正在服刑或有违纪违法问题正在接受处理的、品行不端造成不良影响的人,不能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
政党和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与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提出代表候选人之间的关系怎样?
在直接选举中,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这一规定表明:①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与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提名权。②选民联名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也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都应该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选民讨论、协商。
选民是否可以自荐当代表候选人?
我国的代表候选人,采取的是推荐制,而不是申报登记制。选民成为代表候选人,必须有政党、人民团体推荐或者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对于个人自行申报为代表候选人,而没有政党、人民团体或法定人数的选民推荐的,没有法律效力,不能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出现选民自荐当代表候选人,并且附有十人以上选民联名推荐的情况,选举委员会要认真核实,区别情况处理。对于反映选民真实意愿、符合法定人数的推荐,不管是选民主动推荐的,还是被动推荐的,都可以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法,取得选民签名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并要妥善做好相应工作。
选民怎样讨论、协商,如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具体有三种情况:
①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的候选人,在规定的差额幅度内,也就是提出的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经选区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直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②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最高差额比例,也就是超过应选人数的一倍,在这种情况下,要在各选区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的基础上,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实践中采用这一方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比较多,一般通过“三上三下”来确定。
③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即经过反复讨论协商,对正式代表候选人还不能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时,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何时公布?
根据选举法第三十一条、直接选举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法律为什么规定要介绍代表候选人?
在选举过程中,代表候选人是由各方面提名推荐的。被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选民不一定都熟悉,特别是有些代表候选人平日从事的工作与选区选民直接接触的机会不多,有很多选民对他们缺乏了解,尤其是在联合选区,这个问题更为突出。因此,选举法规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是完全必要的。通过宣传、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可以使选民了解候选人,更好地进行比较、选择,好中选优,选出满意的人选。
为什么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根据选举法第三十三条、直接选举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如果在投票选举时进行介绍,就可能左右选举人投票的行为,不仅会妨害选举人真实意见的表达,而且也容易造成选举秩序的混乱。因此,在选举日当天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对于为了让选民在投票时选择方便,由选举工作组放置的正式候选人照片、姓名、年龄、性别、职务、政治面貌等简介,不在限制范围。
投票选举
选民投票有哪些方式?
根据选举法第三十七条、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直接选举中选民投票的方式主要有三种:①设立投票站进行投票。选民容易掌握投票的时间、地点,参加投票比较方便。应以设立投票站方式为主组织投票选举,这样也便于选举委员会组织投票选举,便于选民参加投票选举。但要做好动员选民的工作,并合理安排投票时间。②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具体采取哪种投票方式,由选举委员会根据各选区的实际确定,但事先要向选民通告。③在流动票箱投票,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选举委员会可以指派工作人员将流动票箱送到选民住地,方便选民投票。
选民如何参加投票选举?
根据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选民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后领取选民证,并根据选举委员会公告的投票日期和投票地点,凭选民证领取选票,依法参加投票选举。
什么是选民证?
选民证是指经由选举机构依法进行选民资格审查后,发给享有选举权利并具有行为能力的公民的盖有选举工作机构印章的证明书。选民证是选民参加选举活动的凭证,须写明选民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内容。在选举日,选民凭选民证进入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会场领取选票。选民证只准本人使用,不得转让。
选举可否采取举手表决或者记名投票的方式?
根据选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因此,直接选举区县、乡镇人大代表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不得采取举手表决或者记名投票的方式。这也是我国选举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保障公民表达真实意愿的重要制度。
选民在投票选举中应注意些什么?
投票选举是选举权利的直接体现,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投票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①投票人在进入投票站或选举大会会场后,要了解投票注意事项,遵守各项选举纪律。
②在领到选票时,要检查选票字迹是否清楚,是否加盖印章,如果不清楚或未盖章,应及时报告更换选票。
③在书写选票前,要弄清应选人的名额;要按规定办法写票、投票;书写选票要清楚。注意不要因为超过应选名额或者书写不清而成为废票。
④根据选举法有关规定,选民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还可以弃权。
⑤文盲或残疾等不能写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写,也可在投票站设立的代写处委托代写。委托别人代写必须表明自己想选的对象,不能让代写人任意写票。
选民因事外出,可否委托他人代为投票选举?代为投票对委托人有何具体规定?
根据选举法第四十一条、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选民外出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选举,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委托投票应符合以下条件:①委托投票的原因是选民在选举日期间外出不能亲自参加选举,而不能因为其他原因。②委托必须以书面的方式,选民本人需填写选举委员会印制的投票委托书或者出具委托信函,也可将传真委托或者其他方式视为书面委托,由选区工作人员报送选举委员会审核,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后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或者发放委托投票证书。③被委托人必须是选民,即必须是经过选民登记,确认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委托没有选民资格的人代为投票,则委托无效。④接受委托投票有一定的限制,即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超过3人则无效。⑤为保证选举真实性,在进行委托投票时,被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而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代为投票。
如何确定代表候选人是否当选?
选举委员会对于当选结果的确认,根据选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其中有两种特殊情况:①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代表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②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如果仍选不足,暂作缺额处理。
选举完成后,结果何时宣布为宜,可否推迟一至二日宣布?
选举结果于该选区投票结束的当日或者次日向本选区的选民宣布,当天宣布选举结果确有困难的,可以推迟一至二日宣布。报经选举委员会审核、确认有效后,张榜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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