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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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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生活长廊
2016年12月13日

乱穿马路被撞,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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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上海发生一起事故:一名84岁的老太太乱穿马路,不幸被大巴士碾压身亡。这起事故应该由谁承担责任,成为市民热议的焦点。“红灯停,绿灯行,不越线,不抢行。”这类宣传标语随处可见,但仍有些行人视若惘闻,乱闯红灯、乱穿马路等现象时有发生。一旦发生乱穿马路被撞的事故,司机固然会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对行人来说,付出的则是伤痛、甚至生命的代价。

 

如果人人都能敬畏生命,尊重生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到谦和礼让出行,那么就能营造井然有序的交通文明。在法律面前,需要人人自律,这样才不会触碰底线。

 

甲方

提高市民素养才是根本

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的是“无过错责任”。通俗来说,就是机动车撞了行人,即便行人是全责,但机动车还是要赔偿行人损失。作为一名有车族,我对交法的无过错责任持保留意见。

今年,上海开展交通大整顿,让开车族们了解到不遵守交通法的后果:像我这种很注意交通法的人,几乎保持着一个季度一张罚单的节奏,直线变道、违法停车等,每次收到一张罚单,都会让我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一次“自我批评”。

为此,为了应对上班高峰,我会尽量早几十分钟出门,因为城区车辆通行非常缓慢。有车族在大整顿的高压下,几乎人人都做到了谨小慎微,唯恐因为赶时间而违法。

但是,我也看到,交通大整顿几乎对行人没有有效的措施。在没有警察指挥交通的路口,行人一窝蜂横冲直撞,对红绿灯视而不见,交通事故隐患凸显。

诚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发点是好的,相对于机动车而言,行人处于弱势。但是,一个事故的产生往往是两方面的缘故,如果一味对一方提高要求,而对另一方放纵,那么很难取得改善进步。

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道德发挥着主导作用。我想,与其讨论一部法律是否公平合理,还不如大家提高遵守交法的意识,让开车族和行人都明白类似乱穿马路的违法行为是可耻的,切实提高全民素质,才是根本解决问题。

甘黎敏

 

严厉的法律不可少

行人乱穿马路被撞,到底是谁的责任?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先看看国外的相关例子,也许可以借鉴一下。

事例一:在肯尼亚,如果乱穿马路、遭遇车祸受伤,不但不会被当做受害者,反而可能因涉嫌“自杀未遂”受罚。

事例二:美国乔治亚州妇女拉克尔带着3个孩子横穿马路,致使4岁的儿子被撞身亡。肇事司机酒后驾车只坐了6个月牢,拉克尔却面临3年监禁。

事例三:新加坡对乱穿马路的行为惩罚相当严厉。第一次闯红灯,罚款200新元(约人民币1000元),第二次、第三次闯红灯,最重可判一年的监禁。

再看看在中国,乱穿马路将接受怎样的惩罚:辽宁规定行人乱闯红灯,处10元罚款;西藏拉萨的乱闯红灯处罚额度在5元至50元之间。也许因为罚款数额低,国内乱穿马路者众。

所以,窃以为,应当制定严厉的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之。只有这样,才能减少交通事故,才能大幅度地减少车祸发生。另外,有条件的话,行车之道路,一律全覆盖装上探头设备,记录各类违章行为,以备查询。对于个人,这些记录可以转入诚信档案中,一旦以后在个人重大事项办理中,有不遵守交通法规的记录,就可以拒绝或延长个人事务办理。

相信配合行之有效的措施,“中国式过马路”会慢慢杜绝,乱穿马路被撞之类的悲剧也会日益减少。

卢忠雁

 

乙方

每个生命都值得尊重

乱穿马路被撞,是谁的错?很多人认为先有乱穿马路的“因”,才有被撞的“果”,所以乱穿马路这才是“罪魁祸首”。我认为行人乱穿马路固然有错,但机动车驾驶员没有及时有效规避,也应承担责任。

记得某地曾拟出台地方交通法规,借鉴了国外相关法规。如行人乱穿马路被撞,机动车司机将不负责任。这个消息一时激起广泛议论,最终没有真正施行。我也认为此个案过于激进,没有考虑到问题的方方面面,缺乏人性化的考量,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甚至有违于公平正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显然,如果认为机动车一方也是有过错的,应判其承担更多的责任。

一个好的判决,不仅仅是就事论事,照搬法律教条,而应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看如此判决的深层次影响,尤其是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更应审慎从事。要看如此判决是否符合法理,是否遵循了法的精神,是否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是否体现了公平正义,是否真正尊重了每一个生命。

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生命只有一次,所以每一个生命都值得尊重。我们不仅应尊重自己的生命,同时也应尊重他人的生命,这也是我们最闪耀着人性光辉的地方。

周海龙

 

惩罚也是为了不放纵

前不久,上海一位老婆婆乱穿马路被撞,成悲剧。经鉴定,老婆婆负主责,公交车司机则负担40%的责任。案情发酵后,有些人觉得司机很冤,法律只维护行人的利益,忽视驾驶人的利益。也有人觉得司机如果上路时再仔细一些,就有可能避免惨祸。

也许大家会问:为什么行人乱穿马路被撞,驾驶员需要“兜进”?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驾驶汽车本身就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这恰好是典型的无过错责任,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都应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责任,因为这种损害的发生是很难通过主观上的注意来避免的。

还有部分人更极端,说乱穿马路的人要负全责,但这也是行不通的。如果法律这样规定的话,以后司机看到有人在乱穿马路,因为有法律的保护,也许就不会采取防范措施,任由事故发生,这样一来就放任纵容了驾驶员这一方。

法律需要的是公平公正的保护每一个公众的权利,不偏袒任何一方。再有一个就是现行的城市道路基本上以机动车为主设计的,行人一定程度损失了自身利益,相对的机动车就应该主动担负起更多的责任。现行法律基本是按证据办事,有理有据就好说,驾驶员们的行车记录仪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手段。

对于机动车驾驶员来说,保险不能少。发生事故时,保险一定程度可以减少损失。对于行人来说,要明白乱穿马路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事故一旦发生,危害的是行人的生命。所以,笔者在这里奉劝行人不要贪图一时之快,多等一分钟,能让生命多一份保障!

赖京闻

 

丙方

秩序就是生命

“中国式过马路”,在当今中国屡见不鲜,也屡禁不止。在上海,随着交通整治和大部分人道德素质的提高,一群人无视交通信号灯、招摇过市的现象虽然少了,但个别人乱穿马路现象却不少见。

这方面,邻国日本则给了我们一些思考。日本城市街道上几乎见不到交警,替代他们的是整齐划一的电子警察设施,在其地面交通中,红绿灯多是一大特色,基本上每隔100米就有红绿灯。即使不是在马路交叉口,为了方便人车分流,也会设置一部分红绿灯,人和车在马路上各行其道。所以,在某个偏僻的街道上,当你看见路人在一个没有车辆通过的路口长时间等待绿灯时,你不必奇怪他的一本正经,严格的秩序观念在日本已经深入人心。

有人说,我们这个时代患上了“急迫症”,资源紧缺引发争夺,分配不平衡带来倾轧,速度带来烦躁,便利加重烦躁……时代的心态就是再也不愿意等。有人认为秩序的建立事不关己,但从前些年的外滩踩踏事件到如今的乱穿马路所酿成的惨案,关键时刻,秩序就是生命。

对行人而言,要保持一份自律。只要在你面前亮起的是一盏红灯,即使车流中断,你依然不该抱有侥幸心理尝试通过路口。要知道,生命的重担永远落在自己肩头。

对司机而言,则要保持一份敬畏。即使在你面前亮起的是一盏绿灯,出于对生命的一视同仁,出于法理之外的人情,出于在道路上所占有的强势地位,你毫无疑问地该对行人多一些避让,宁停三分,不抢一秒。

黄嘉慧

 

七嘴八舌

最近看到白岩松写的一篇文章,标题为:“任何一个单位只要到了开始强调考勤、打卡的时候,一定是它走下坡路的时候。”同样,如果行人连自己的生命安全都不考虑的时候,即使法律制度再健全,也失去约束力,交通规则也形同虚设。

——@吴晓霞

在我看来,很多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为“不当回事儿”而引起的。如果你要上前劝阻一个着急过马路的人停下来,他一定会觉得你多管闲事,因为在他的意识里,什么都没有过马路重要,甚至于他的生命。

——@思安

行人乱穿马路,侵犯别人正当行车。而一旦风云不测,罹难降临,却要司机陪其遭殃,这是什么逻辑。

——@唐瑞清

驾驶员在道路上正常行驶,一旦有人或障碍出现,需要将所见通过神经系统传送到大脑,然后大脑神经系统支配四肢神经执行制动等一系列动作。要完成这一系列过程,再老道的驾驶员,也需要几秒的时间吧!所以,行人别拿自己的生命做赌注。    

——@顾纪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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