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嘉定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实施
见义勇为行为可获奖励
10月1日起,嘉定实施《嘉定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设立见义勇为专项资金账户,用于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行为和个人,弘扬社会正气。
4类行为属见义勇为
《办法》规定,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见义勇为:当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或者遭受危害时,进行制止或者予以救助的;除受害当事人之外的个人向公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对侦破犯罪案件和追捕、抓获罪犯、犯罪嫌疑人起到重要作用的;抢险救灾中,保护国家财产、公共财产、集体财产或者他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的;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行为。
表彰和奖励
被授予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的人员,由区评审委给予每人3000元奖励。被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的人员报考区属学校或应聘就业时,在政策范围内同等条件下,学校、单位优先录取、录用。此外,嘉定还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要求,落实见义勇为人员人身保险、疗休养、伤亡抚恤等待遇。
评审与认定方法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区评审办申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申报人填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报表(申报表由区评审办提供),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镇、街道综治办负责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初审,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再上报区评审办。区评审办再度调查、核实、收集和保存有关证据材料后,提请区评审委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且在区级层面事迹突出的,授予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报人;对区级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中事迹特别突出的,由区评审委向市评审委员会推荐申报市级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申报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和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评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区综治委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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