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出台知悉新法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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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找不到抛物人怎么办?医疗纠纷中医院不肯提供病历怎么办?流浪狗伤人了怎么办? ……这些问题都在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得到了明确。
《侵权责任法》条款涉及看病治疗、交通事故、高空坠物、产品质量损害、网络诽谤、环境污染等与市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因此也被称为“维权圣经”。原先一些尚无法律依据、侵权责任难以确认的烦恼,也可依据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得以化解。因此,本期“以案说法”,以部分近期发生的案件及虚拟案件为例,解读此法的一些条款,以便读者依法维护正当权益。
“动物伤人”到底应该怎么赔?
“动物伤人”目前逐渐成为社区管理的一大难题。今后,如果宠物伤人,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必须承担责任。但有些情况下可以免责或少担责,这主要看受害人自身是否有过失,如不听饲养人劝告故意挑逗宠物,结果被咬伤,那么饲养人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案例:朱先生是居住于梅川路泰宸景苑小区内的居民。某日傍晚散步之后正欲回家,走上住宅楼通道台阶时,一头白色“萨摩耶”中型犬突然从台阶上迎面扑撞下来,致使朱先生仰面向后摔倒,无法起身。事发后,“萨摩耶”的主人顾先生前往探视,当场支付了救护车费,并以1000元表示慰问。经医生诊断,朱先生左股骨粉碎性骨折,需在家休养。因赔偿责任争议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共识,顾先生一次性赔偿朱先生4.8万元人民币。
但如果双方不愿调解的话,根据《侵权责任法》,又该如何解决呢?
说法——关键词:宠物伤人
《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损害他人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与饲养的一般动物相比,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具有更大的攻击性,一旦发生伤害行为,后果往往比较严重,比如藏獒。所以《侵权责任法》特别明确,如果饲养的这类动物伤人,不管被伤害人是否有过错,饲养人或管理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侵权责任法》还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现实中,很多伤人的动物都是被遗弃或者逃逸的,它们如果伤人,将由原主人承担责任。比如,一条流浪狗咬伤人,它身上挂有狗牌,有原主人的信息,那就可以要求原主人赔偿。
雇员“出事”,雇主有错就赔
目前,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情况越来越多,比如家庭雇佣保姆、钟点工、家庭教师,大多是口头协议。今后,雇主与雇员一旦劳务关系成立、发生纠纷的话,就看提供、接受劳务的双方各自过错大小,并根据相应比例分担责任。
案例:2009年,程某等多人至嘉定某KTV场所消费,因音响质量问题,程某等人拒付消费费用。之后,朱某等人闻讯而至,在KTV大门口与程某发生争执,并殴打程某。其间,程某的头部、胸部等多处被打后,伤及左肺上叶等,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案发后,不但朱某等人被告上了法庭,其雇主吴某、也就是该KTV的实际经营者也被告上了法庭。经法院调查审理,双方雇佣关系确实存在,因此,吴某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判向受害者赔偿6万多元人民币。如果此案中受伤者是雇员朱某而非消费者程某,那么,根据《侵权责任法》,双方形成劳务关系,雇主仍要按劳务双方过错大小,分担责任。
说法——关键词:劳务用工 《侵权责任法》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雇主多次提醒保姆不要在切菜时听音乐,但保姆不听,结果在切菜时把手切伤了,此时,保姆应对该损伤承担全部责任。如果雇主指示错误,则可能要分担一定责任。
被“人肉搜索”可要求删帖
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在网上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的事件时有发生,比如接二连三的“人肉搜索”。针对这一状况,《侵权责任法》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受害者可依法要求删帖。
案例:某公司员工朱某从公司离职后,偷偷“潜进”原公司上司的邮箱系统,窃取邮件信息,并将多封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邮件转发他人,以获取私利。嘉定区人民法院以朱某犯侵犯通信自由罪,判处其拘役5个月,缓刑5个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非法截获他人电子邮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鉴于被告人朱某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这是一起典型的利用网络犯罪的案件,但有些“非典型”的网络伤人事件,又该如何依法处置?如某职员在论坛上发表“因为上班很累,公交车上不给老人让座”等言论,遭到网民的指责,并“人肉搜索”在网上公布其个人资料,使他不得不辞职逃离,对他的生活造成了极大影响。
说法——关键词:网络侵权
《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网络具有匿名性、分散性等特点,被侵权人很难寻找到最初的发帖人。因此,网站收到被侵权人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审查,如果通知中包含了权利证明、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网络地址等基本材料,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继续存在。
抛物者隐身全楼人都赔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高层建筑越来越多,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意外事件时有发生,有时甚至造成他人重伤、死亡。因高空抛物者确定很难,如果让被损害的一方承担这“飞来横祸”,显然不公平。今后,倘若发生类似事件,将由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这也就意味着,高空抛物造成的损伤,如果实在没有办法确定是谁干的,那么整栋楼的居民就可能要共同承担赔偿。
案例:2009年,沈阳市民王先生将车停在公司楼下,1小时后下楼发现挡风玻璃被砸裂,玻璃表面上还有黏糊糊的痕迹,仔细观察现场,发现是空中抛落的苞米芯砸到车玻璃上造成的,王先生咨询律师想起诉,因找不到具体的抛物责任人,起诉失败。(摘自《时代商报》)
说法——关键词:高空抛物
《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如果楼内的居民认为自己没有抛物或者坠物,就需要提供证明自己确实不存在“可能加害”的事实的证据,比如发生高空抛物砸伤行人时,某户居民全家正在国外旅游,且房屋没有借给他人使用,就不需要承担补偿责任。患者就医被过度检查可索赔
以前,倘若发烧、感冒去医院看病,被要求进行“CT、B超、X光”等种种检查,患者有疑问也无奈。如今,《侵权责任法》明令禁止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过度检查,若患者的证据确凿可索赔。
虚拟案例:过度检查是指超出患者个体和社会保健实践需求的医疗检查服务。比如一个人得了感冒,医生先给他做了CT.又进行核磁共振、彩超等检查,最终得出患病的结论还是感冒,这就是过度检查,患者可以要求医院承担侵权责任。
说法——关键词:医疗卫生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此外,《侵权责任法》还规定:医疗机构隐匿、拒绝提供、伪造、销毁病历,患者有损害的,可推定医疗机构过错,由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纠纷中,对于证据的搜集,患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为大量的病历、X光片、医嘱等证据都由医院保管,个人无法获得。今后,如果患者在诊疗活动中认为自己被要求过度检查而利益受损,而且医院拒绝提供、甚至伪造或者销毁病历的,可推定医院有过错。
首度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界限”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法律中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虚拟案例:比如一女孩到美容院整容,整容手术失败,女孩脸部皮肤明显受损,致使女孩心理上产生巨大的压力和痛苦,她就可以请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但如果有人被打了一拳,未造成严重损伤,只是感到没有面子,情绪低落,尚未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就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说法——关键词:精神损害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人身权益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监护权等。但并不是人身权益只要受到侵害都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而是要判定精神损害是否达到“严重”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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