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服务
2007年05月28日
乱倒工业垃圾被判刑
阅读量:2379
本文字数:534
危险废物倾倒现场
案例分析
2006年6月8日,群众举报发现江桥镇星火村某废弃场地有人倾倒工业垃圾,气味刺鼻。区环保部门迅速会同公安机关,成功破获了一起重大环境污染案。经侦察查明,外来人员肖苍旺,冒充(使用假名、假证、假章)化工废料处理资质单位,与上海富诺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将该厂11.5吨含氟化氢的化工废料倾倒于星火村空地,造成直接损失33万余元。区检察机关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对该案提起公诉,使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在这个案例中,犯罪分子被判没收非法所得、罚金10万元和有期徒刑1年6个月。乱倒工业垃圾也会入狱,有些人会感到意外。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第六节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和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虽然这个案件并非普遍现象,但在现实生活中可能还会发生其他破坏环境、污染环境的问题。因此,我们一定要从小事做起,关注身边事,若发现环境被破坏的问题及时举报,共同保护环境、保护我们的家园。
◎ 《嘉定报》嘉定报社
版权所有◎All Rights Reserved
江苏路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文字、图片、视频版权归属发布媒体
江苏路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文字、图片、视频版权归属发布媒体
沪公网安备 31011402003796号
备案/许可证号: 沪ICP备1501190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