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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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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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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分九章六十九条,分别为总则,政策支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就业促进法》制定了针对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提出了“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该法规定了很多涉及宏观性的、政策性的大政方针和具体措施,需要国家、政府部门、全社会去共同改善就业环境。对于人民群众而言,值得关注的是那些直接和我们就业权利有关的规定,本栏目向您一一解读。

强调公平就业 严禁就业歧视

《就业促进法》提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就业促进法》还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国家建立政策支持体系

《就业促进法》提出,建立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以充分发挥国家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安排中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

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企业未提取或挪用职工教育经费均属违法行为

《就业促进法》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根据2002年《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具体比例为: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根据2006年6月财政部等11个部门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列支范围包括: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其中,明确规定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并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科技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

如果企业违反上述规定,未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将职工教育经费挪作他用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介机构不得扣押证件和收取押金

《就业促进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就业促进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就业促进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就业促进法》还规定,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如实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明确政府和有关组织的工作职责

《就业促进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和有关社会组织促进就业工作的职责。

《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工作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促进法》还规定,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建立举报制度 打击违法行为

《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就业促进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就业促进法》还规定,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遭受就业歧视可向法院提出诉讼

《就业促进法》明确,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就业促进法》提出,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就业促进法》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化对中小企业支持的力度

《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就业促进法》还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

《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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