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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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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1月09日

出示病历卡可买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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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日起,上海实施为期1年的《药品分类管理(试行)办法》,市民除处方外,还可凭借《就医记录册》(病历卡),在零售药店登记购买处方药。

同时规定,市民凭处方或病历卡登记销售处方药时,驻店药师或执业药师必须在岗,否则药店不得销售。

新的试行办法规定,市民凭处方或《就医记录册》到零售药店购买处方药时,驻店的当班执业药师或药师需对处方或病历卡上的医嘱进行审核,严格按医嘱正确调配、销售药品,不得擅自更改。如果执业药师或药师发现处方或病历卡的医嘱中字迹不清、涂改,将拒配药品。

由于《就医记录册》的医嘱有效期为3天,因此市民在零售药店只能购买3天用量。售药后,执业药师将会在医嘱的下方加盖“已售”章。同时,对每个购买处方药的情况都会予以登记。

不过,突发性哮喘、癫痫、心脏病人的应急用药,可由驻店当班执业药师仔细询问病情,了解病人用药史后实行登记销售,药品销售量一般控制在1天用量或药品的最小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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