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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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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4月24日

个人住房出租也要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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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

本市范围内个人居住房用于出租的为应纳税义务人。

■税率:

个人出租居住房屋,缴纳5%的税收及1‰的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地点:

出租房屋所在地镇、街道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或“税收协税办公室”及各区县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纳税程序:

纳税人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等资料,并填报《上海市居住房屋出租纳税申报表》,申报表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姓名、出租房屋地址、申报所属期及金额、联系方式等;

征收人员负责受理审核有关资料及申报表;

纳税人在及时、足额缴纳个人出租居住房屋税款后,领取征收部门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

违法处理:

纳税人偷逃私房出租税款,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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